五名男子为假卡集团当“车手”,行使“假银联卡”到本澳多家押店或珠宝店提取现金或消费,昨被初级法院裁定多项盗窃罪名
成立,分别判囚两至七年;其中考虑到第五被告协助警方破案,准予缓刑两年。
助警破案被告缓刑
五名涉案男子分别为梁浩然,五十八岁,被裁定九项相当巨额盗窃罪(三项未遂)及一项普通盗窃罪
成立,判囚七年;谭加宝,五十七岁,被裁定七项相当巨额盗窃罪(两项未遂)及一项普通盗窃罪
成立,判囚六年;谢水清,四十岁,被裁定四项相当巨额盗窃罪(两项未遂)
成立,判囚四年三个月;曾庆强,三十八岁,被裁定一项相当巨额盗窃罪(未遂)
成立,判囚两年;杨天才,五十七岁,被裁定两项相当巨额盗窃罪
成立,法庭考虑其协助警方破案,判囚三年,缓刑两年。
织梦好,好织梦 案情透露,内地一犯罪集团专向他人讹称可合作做生意,使诈套取对方提款卡密码,事後伪造提款卡及身份证明文件,并指示“车手”到本澳多家押店或珠宝店提取现金或消费。
二○○七年,首被告梁某在深圳认识一名姓刘的男子(犯罪集团成员),期间刘某给予梁某多套假提款卡及假身份证明文件,并要求对方协助到本澳的押店提款,事成後可得当中百分之三款项作报酬。至二○○九年,梁某向次被告谭某透露上述方法可赚取快钱,谭某遂交出相片,让梁某交给刘某造假身份证明文件。同年七月廿九日,梁某、谭某及一名姓潘的男子取得假卡及假证後来澳作案,三人协议由谭某负责提款,款项交由梁某保管;两日间,三人分别在十家押店或珠宝店提取约五百万元款项。去年七月六日,梁某及谭某经关闸入境时被警方截获。
两日提取五百万元
去年四月廿六日,犯罪集团另一成员林某与第三被告谢某来澳,期间在赌场认识第五被告杨某,当时林某向杨某称只要协助其到押店提款,就可得到若干报酬,随後,杨某随谢某先後到两家押店提取共二百四十万元。
同年八月九日警方接报截获杨某。至十月廿七日,谢某应林某指示再来澳通知杨某一同作案,当时第四被告曾某随同,杨某接到谢某来电後立即通知警方,警员随後在新口岸假日酒店将谢某及曾某截获。
dedecms.com 主审法官周艳平宣判时表示,“银联卡”只属其中一类提款卡,性质不同於信用卡等金融货币产品,无法令银行透支,是直接从事主户口提取款项,故五人的与伪造货币者协同而将假货币转手罪,改判为盗窃罪;另外,配合假香港居民身份证才可使用“假银联卡”,故伪造假身份资料属盗窃手段之一,不作独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