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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个人补缴社保费不收滞纳金--中国图鉴
2011-08-16

  本网讯 (记者赵鹏)今年9月起,随着社保法的实施,企业欠缴社保费,社保机构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昨天,市人社局表示,对于个人补缴社保费,不需缴纳滞纳金。

  市人社部门在首都之窗网站上透露,目前,北京市没有对个人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市人社局昨天还在官方网站发出《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费作出处罚规定,并明确了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北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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