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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女子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被驳回--中图社
2011-08-16

  本网讯 (记者刘薇)袁女士称自己智力残疾,起诉要求确认仅3个月的婚姻无效。昨天,丰台法院适用刚实施两天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理此案,并告知袁女士家人其起诉会被驳回,袁女士于是撤诉。

  31岁的袁女士是北京市人,一级智力残疾,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是她的法定代理人,昨天其母亲和律师到庭听判。袁女士的代理人称,其是智力残疾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40岁的外地人张先生相识,两人于今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共同生活。家属和法官交谈时说,开始想让女儿结婚,没想到男方对女儿不好,脾气也不好,老去闹,家里人都要崩溃了。“以前提出离婚,这男的开始说同意,但很快又变主意。”因此,只能起诉到法院,希望判决婚姻无效。

  案件审理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实施,其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而按照《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四项: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官了解到,袁女士与张先生办理婚姻登记前进行了婚检,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官认为,袁女士的申请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

  通过对袁女士的家人和律师进行释法,他们于昨天下午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并表示会代理袁女士另行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释法

  无法宣告婚姻无效

  另有两条解决途径

  昨天,承办法官王晓耘告诉记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基本上也是判决驳回,但并没有明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首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由法院判决驳回。

  王晓耘说,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种是如本案中的袁女士,在认可婚姻有效后另行起诉要求离婚;另一种是对于坚持认为婚姻无效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婚姻登记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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