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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减免近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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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德市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要求,取消、停征、减征了近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宁德市还将开展自查自纠,督察各项取消、停征、减征的收费项目是否全面落实,纠正违规违法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若干意见》指出,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于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也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 取消和停征6项收费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消毒药械及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和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减征11项收费和基金 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实行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一年,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标准将另文下达。 此外,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每平方米1元)。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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