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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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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0周年座谈会上获悉,十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成绩喜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2523件,10万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近95万人次。
10年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迅速。截至去年底,全省94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还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全省1101个乡镇、街道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全省90%的村(居)委员会建立以村(居)调委会主任为主的联络员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全省形成省、市、县、乡(镇)、村(居)的纵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同时依托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设立横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563家,基本满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据悉,自2002年始,我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政府最低经费保障标准分别为设区市不低于15万元/年,县(区)不低于6万元/年。截至去年底,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已全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去年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达821.1万元,比2002年的433.5万元增加近一倍。
10年间,中央及我省相继出台有关法律援助及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的政策法规,确定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经费保障,同时,各中心还通过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证》和《残疾人法律援助证》,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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