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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男子帮朋友打架拽走对方项链 被判抢夺罪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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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林小明)帮朋友打架出气,却在扭打中拽走对方脖子上的金项链,他说是为泄气,项链后来扔了,但民警却无法找到项链。昨天,法院判了他抢夺罪。
4月22日 晋江法院
去年12月29日凌晨,詹某伟(有盗窃前科)、詹某峰两个好友,应约到晋江青阳街道的东方巴黎KTV喝酒。席间,詹某峰与老乡曾某伟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詹某伟见状,冲上前和曾扭打起来。几分钟后,两人被劝开,曾发现脖子上的金项链不见了,只在地上捡到一个玉坠。接警的民警调取监控,确认是詹某伟在扭打中,趁机拽走曾的金项链
詹某伟交代,后来,他把项链扔到大厅外的花圃中。这么做是为了让曾紧张,以发泄不满。不过,警方在詹某伟所指的花圃以及周围,均无法找到金项链。
晋江法院认为,詹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昨日,法院一审以犯抢夺罪,判处仙游人詹某伟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邓岷认为,此案中,行为人夺取的财物是与被害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而且行为人采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而这两个条件正是构成抢夺罪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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