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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男子变造支票捞金 被判刑6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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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魏柳菁 通讯员 何磊璇)自己开公司当老板,本来舒舒服服的,却又跑到另一家公司给人打工。难不成这人是工作狂?其实,他打着另一个算盘。
不过,这种小聪明,最终把他自己算计进了牢房。
4月22日 鲤城区检察院
去年1月,23岁的诏安人李某,在泉州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
同年8月,李某却到泉州某投资顾问公司应聘,当上业务经理。几天后,他联系上泉州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假称投资公司有一处旧厂房要装修。
同年8月17日,乘投资公司周末无人上班,他把装饰公司的副总约到办公室,用借来的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件,与对方签下130万元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预付装修款40万,而装饰公司要交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之后,李某向装饰公司索要6万元“好处费”,但对方要求先拿到预付款才支付。李某又以家有急事为由,向对方借了2万元。
为骗到10万元保证金,同月23日,李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购买一张现金支票,然后稍加变造,盖上投资公司的假印章,变为“投资公司出具40万元的现金支票”。当天,他把支票拿给装饰公司,对方仍要求拿到款后再支付好处费。隔日,装饰公司去银行兑现,发现支票造假,报警。李某被抓。
近日,鲤城法院认为,李某以涂改、盖假章等方法变造支票,情节严重,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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