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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布2008年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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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厦门市消保会公布2008年十大消费侵权案,这些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医疗等多个方面,一些侵权案甚至危及生命。
假人血白蛋白加速患者死亡
2007年6月,生前患肝硬化的郑先生向厦门市一医药有限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随后,郑先生注射了这6瓶人血白蛋白后死亡。后经厦门药监部门认定,郑先生购买使用的这6瓶人血白蛋白是假药。据郑先生的主治医生解释:假药的药品成分含量很低,可能耽误有效疗效,或者是掺杂有害物质,理论上会加速死亡。
2008年9月5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药店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判令该医药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一审判决后,该医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经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人血白蛋白经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书面告知擅自实施人流手术
2008年2月25日,一名孕妇到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医学中心做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她已怀孕。2月27日,某女士来到厦门集美东南医院作产前咨询并顺带做了相关妇科检查。该医院诊断后告知孕妇,以她的身体状况不能要孩子,如果强行生下来可能导致孩子残疾。之后在孕妇没有签字同意手术的情况下,医院擅自给她做了人流手术,且术后十多天后,又进行了第二次清宫手术。孕妇认为自己的身体受到极大伤害,精神也处于长期痛苦之中,将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告上法院。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集美东南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集美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579.16元。
律师点评: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安全权等相关权利。在本案中,厦门集美东南医院违反有关诊疗规范。因此,患者有权要求侵害其权利的厦门集美东南医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药店销售假冬虫夏草
2008年1月22日,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厦门思明区同心堂参茸经营部的营业场所内发现可疑冬虫夏草1089克,货值达19余万元。后经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认定为假药。对此,当事人没有提出复验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冬虫夏草的识别判断需要专业知识,这给不法商家带来了可乘之机。在本案中,厦门思明区同心堂参茸经营部所销售的冬虫夏草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产品,从该商家购买假冒的冬虫夏草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假冒“康师傅”饮料
2008年6月28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事人陈仁良位于湖里区钟宅原华天涉外学院内的经营场所查获涉嫌侵犯“康师傅”商标所有权的冰红茶1990箱、绿茶1251箱,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该批冰红茶和绿茶的外包装箱、瓶贴突出使用“康师傅”字样,侵犯了“康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点评:无照经营者销售侵犯“康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冰红茶、绿茶,既损害了“康师傅”商标的拥有者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贸易商行非法销售假酒
2008年1月30日、2月2日和2月21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厦门鑫帝洲贸易商行的经营场所查获367瓶假冒酒,假冒品牌涉及“五粮液”、“剑南春”、“金门高粱酒”、“芝华士”等名酒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近20万元的罚款。
律师点评:经营者销售假冒酒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销售假冒酒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了假冒酒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劣质钾肥导致农民减产减收
叶先生等5位农民于2008年4月16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颜金加农资店购买了6吨加拿大某品牌钾肥(氯化钾),使用后导致所种植的四季豆和毛豆减产减收。经检验,该批钾肥基本没有肥效。同安区工商局对该农资店销售不合格钾肥的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农资店赔偿及退还钾肥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
律师点评:在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现象较为严重。在本案中,同安区工商局对农资店销售劣质钾肥行为进行查处,并促成农资店与农民达成赔偿协议,有力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购买不到一个月汽车突自燃
连先生于2008年12月14日在厦门某品牌汽车专营店购买了一辆汽车。2009年1月5日凌晨5时左右,连先生听到汽车警报声响,查看后发现该车左前轮线束处正在燃烧,当场用灭火器将火扑灭。连先生认为汽车燃烧是因为质量问题引起的,销售专营店应承当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连先生向消保委投诉。
经厦门市消保委检测,初步判断该车事故是因质量问题导致,专营店对此表示认可。经双方协商,由专营店赠送连先生3年的汽车免费保养服务、延长一年的免费保修期。
律师点评:近年来与汽车消费有关的纠纷也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连先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汽车质量所引起的赔偿问题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不合格汽油致多部摩托车受损
2007年8月3日,海沧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龙海市角美镇龙恩加油站销售的一批90号汽油造成多部摩托车发生损害。经查实,该批90号汽油是龙恩加油站从厦门兴海龙石油有限公司购进的。这批90号汽油经抽样检验为实际胶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案发后,厦门兴海龙石油有限公司及时召回不合格汽油,并主动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海沧区工商局历经半年多的调查取证,于2008年5月22日对厦门兴海龙石油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1万元罚款。
律师点评:厦门兴海龙石油有限公司销售的90号汽油实际胶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不合格产品。对于因汽油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摩托车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认证即生产手机
厦门宏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19日和2008年8月25日才取得两款双模手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共投资生产3800台手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3042.4元,并处罚款5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规定,移动电话机(手机)必须在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在本案中,厦门宏康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受到处罚,购买该手机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电视购物无照经营侵权
2008年5月以来,厦门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团家国际”电视购物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广告和质量问题,共受理有关“团家国际”电视购物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件79件,涉及商品主要有“歌秀一洗黑”、“爱菲烟克”戒烟产品等。
2008年10月22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根据举报,立即前往厦门邮必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团家国际”的包裹31件,“爱菲烟克”2箱共150盒,而厦门邮必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叶忠心未能提供邮寄人的证明材料。“团家国际”电视购物在厦门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市工商局消保处依据相关规定对这些商品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消费者在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进行消费时,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记者 张黎祯 通讯员 陈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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