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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方将注销公民国外定居户口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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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从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有效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应落未落、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突出问题,省公安厅决定于12月1日起至明年1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着重解决5个方面重点问题。
一人多户口的,保留一个常住户口
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依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公民死亡,身份证应收缴
对公民死亡,户口未及时申报注销的,派出所应当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对公民服兵役,户口未及时申报注销的,经兵役机关确认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法注销其户口。
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按照法院文件,依法注销其户口。
超生人员按有关规定落户
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计生委等四厅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
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毕业生户口滞留在校的,应尽快迁移
对于城市、城镇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过宣传动员,督促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学校,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登记项目差错,上报审批后办理
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规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必要时可逐级呈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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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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