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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后未过户出事遭拒赔 车主告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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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购得的二手车尚未过户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为由拒赔是否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遭遇拒赔的闽侯村民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付保险金。15日,该案在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 购车未过户出事遭拒赔 2005年9月23日,福建某集装箱货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一辆货车转让给他,并将保险单据转给他。李先生立即向车管部门申请过户。在此期间,10月8日,该车途经闽侯县116县道时,将同向在路边行走的闽侯村民林女士碾伤,导致她右下肢被截肢。 2007年4月2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李先生须赔偿林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万多元。李先生东挪西凑,付清了这笔赔款。 据了解,肇事货车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8773.07元,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2日至2005年11月1日。事发时,该货车尚在保险期内。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 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依合约支付保险金21万多元。该公司于今年7月1日书面答复拒绝赔偿。 经协调无果,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聚焦两大问题
15日的庭审中,保险公司先对李先生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该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李先生并非诉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作为原告起诉。 李先生的代理人反驳称:李先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李先生购买该保险车辆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与原投保人的买卖关系在实质要件上是合法的,且李先生已实际占有支配了保险车辆,进而李先生又因使用该车而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与该保险合同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就具备了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权利方面看,由于该保险合同标的的转移,导致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该车附随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李先生享有。 保险公司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2条中规定,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就此指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由保险人一方事先制定,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承认与否,而不能修改或变更合同的条款。在2006年国家实施交强险之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投保人只能全部接受和同意,保险人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没有在保险单提示或约定,保险车辆转让什么时间内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及不办理的后果。当初,李先生向车管部门申请过户,但没有来得及过户就发生了事故,所以根本不可能去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投保人交了8773元保费,保险公司以手续上的小瑕疵拒赔,与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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