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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鲤城政协副主席李欣林被开除党籍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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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利用职务之便5次收受贿赂66000元,原鲤城区政协副主席李欣林被市中级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日前,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欣林开除党籍的处分。
2006年至2008年1月间,李欣林利用其担任学府路拓改工程分指挥部副指挥的职务便利,为该工程建设承包商魏某某在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退还保证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谋取利益,先后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春节期间5次收魏某某贿送的“红包”。
在“两节”即将到来之际,市纪委就李欣林在节日期间受贿案件作了通报并发出警示,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反腐警钟。市纪委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红包”,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上交,并予以党、政纪处分。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用公款赠送“红包”的,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的证据。未能追回款项,又不能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证据的,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所有损失的款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坚决不赠送、不接受“红包”,并管好班子、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过好“廉关”。(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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