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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公司借款担保 男子背上55万元债务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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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为印刷公司的110万元债务当保证人,印刷公司还了55万元后就停业了。债主小陈先告印刷公司还钱,随后将老张也告上法院。
这家印刷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停止经营,相关财产被查封。随后,小陈将印刷公司告上法院,索要110万元借款,法院判令印刷公司归还小陈借款110万元。然而,印刷公司偿还55万元后再也没消息,小陈又一纸诉状将老张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张归还剩下的55万元。
老张辩解说,小陈起诉印刷公司,意味着放弃了对他主张保证人责任的权利,现在小陈告印刷公司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且他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小陈再起诉老张,那么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老张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虽然借款合同经三方协商后修改了还款日期,但同时约定包括保证条款在内的“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近日,集美区法院判令老张和印刷公司对5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
起诉保证人 不违“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法官解释说,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小陈可以分别起诉印刷公司和老张,也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一起提起诉讼,选择权在小陈手上。
因为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债务人的地位相同。所以,小陈向他们主张权利时可以不分先后次序。
诉讼程序中,小陈要求印刷公司和老张还款的权利同样是各自独立的,小陈分别起诉印刷公司和老张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讯员 文弈 榛子 晚报记者 徐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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