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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企业抽样检查,应当付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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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 “行政机关对企业抽样检查,应当付费。”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几个条款,以维护企业利益。
据了解,在制定此法规的调研中,不少人提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进行的抽检,不应由企业负担行政监督的成本,政府机关应向企业购买。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已经实行商品有偿抽检制度,质检系统在厦门已实行有偿抽检,并将在全省推广。因此,草案作了相应修改,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法需要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需要。
针对不少企业经营管理者反映的,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扣押企业易变质物品,没有及时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草案对此有所规范,“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及时处理,避免损失发生。
台胞可申请农业技能鉴定
昨日,《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大陆第一个对台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促进闽台农业合作,草案提出,台胞可代理农业招商业务,可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科研、教训、培训、咨询活动等,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以促进合作与交流层次的提升。
今年超收24亿 用于改善民生等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政府关于2008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议案》显示,今年我省财政经济运行保持较快势头,省级可安排的超收24.43亿元,这些钱全部用于我省改善民生、抗震救灾、节能减排、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及促进经济发展等七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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