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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向的士收停车费 两组织者被判刑一年
2009-04-30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一家KTV店的保安队长陆乙,带人向停在门前的的士司机索要“场地停车费”。他还让的士司机江某某代向其他司机统一收钱。近日,鼓楼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江某某和陆乙有期徒刑各一年。   2006年4月,五四路上的一家KTV娱乐城开业后,生意红火,每晚都有很多的士停在门前待客。该娱乐城的保安队长陆甲(另行处理)私自组织保安,向停在门口的的士司机索取“场地停车费”。的士司机江某某与陆甲商定,由其代向其他司机收费,再统一交给陆甲。   2006年9月,陆甲离职后,授意续任保安队长的陆乙继续“创收”。陆乙带领保安,对未交钱的的士司机采取拍打车门车窗、语言威胁等手段强令其离开,以此向停在该店门口待客的司机索取每月每车300元的费用。   至2007年11月,这些保安共计索取3.06万元。其中陆乙在职期间收取1.59万元。此事经媒体曝光后,陆乙、江某某等人很快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该案一审时,陆乙、江某某等人都提出:在KTV店门口待客的的士司机是自愿交钱的。该收费属于“场地停车费”而非“保护费”,并且在娱乐场所交纳“场地停车费”属于“行规”、“潜规则”。因此这些人并非受害者。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陆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江某某、陆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由于江某某、陆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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