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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所得税 福建未出细则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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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黄立东
福建在线讯 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
10月29日,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昨日了解到,当前除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之外,包括福建省在内的全国其他地方的地税局并未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相应内容。
据福州一位网上虚拟货币卖家李先生介绍,他一个月在网上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可以获得2000元左右的收入。平常交易时并未使用发票,如果开征虚拟货币交易所得税,他的收入可能会因此而缩水。
据业内人士不完全估算,国内虚拟货币每月交易额近亿元。如果这些交易的虚拟货币开始征税,税收收入可达近千万元。
业界普遍认为,可操作性强是此次征收个人虚拟货币交易税的特点之一。这是因为,基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考虑,时下虚拟货币交易大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如5173网的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都必须通过5173的客服人员实现交易,把交易的虚拟货币或现金交给客服人员,由他来协助完成交易,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淘宝则通过支付宝实现交易,这些交易方式都留有交易记录,这为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征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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