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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积极就业政策
2009-04-30
  省政府常务会议昨日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据悉,我省将有机衔接现行促进就业政策和《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具有我省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   以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创业服务。除了继续落实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政策,各地还将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保险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提高创业成功率。   加大创业培训。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完善小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三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实施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可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六类: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统筹城乡就业   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将被作为推动海西城乡统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突破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将纳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规划,严禁向城乡劳动者收取公共就业服务的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将率先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覆盖城乡。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全面开放,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服务;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就业扶持政策;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针对高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平衡的矛盾,我省将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并逐步建立职工培训、名师带徒、技师研修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表彰制度,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就业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保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公共服务和相关补贴;省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将对财政困难地方和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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