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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抢走手机 临走时故意踢伤受害人
2009-04-30
  福州闽侯人林某森在强奸未遂后,抢走受害人一部手机,临走时还踢了受害人一脚,造成对方鼻骨粉碎性骨折。这样,林某森在强奸未遂、抢劫2种罪名外,又添了故意伤害罪。近日,闽侯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8年4月1日晚11时多,林某森路过闽侯县上街镇红锋村舒鑫休闲中心对面路口时,看见单身女子阿英站在路边,起了非分之想。他强行抱住阿英,并将她拖到拐弯处,欲行强奸。阿英奋力反抗。见对方反抗,林某森扇了阿英一巴掌,阿英随后告知自己来了月经,林某森认为不能实施强奸,就穿上了裤子。之后,林某森继续猥亵阿英长达四五分钟。   后来,林某森抢走阿英身上的高新奇X168型手机一部。抢走手机后,林某森害怕女子追赶,用脚踢阿英的头部,造成阿英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福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英被抢手机价值为495元人民币。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阿英伤情为轻伤。   10月14日,林某森落网。   在法庭上,林某森的辩护人丁律师对林某森犯强奸未遂罪和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是丁律师认为,林某森所实施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对阿英造成了伤害,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抢劫得逞,他的行为是抢劫的连续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2种罪名。根据我国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应对被告人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闽侯县法院认为,林某森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林某森认为妇女来月经不能实施强奸犯罪,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外,林某森在阿英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抢劫其一部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他在抢劫行为结束后,为了阻止被害人追赶,用脚踢被害人的头部,致其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后判决,林某森犯了强奸罪(未遂)、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祝勇 通讯员 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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