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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10月5日专电(记者沈汝发)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属于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曾引起不少争议。福州市有关部门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   通知规定,建筑区划配套用房包括:幼托、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公厕、垃圾集散间、社区居委会(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值班门卫、收发、保安员及卫生工用房等)、小区公共设备用房、公共机动和非机动车位(库)等,以及建设用地出让文件中已明确需要配套的学校、体育场馆等。   通知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按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和小区公共配套用房分类记载,其中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登记机关应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产权证,也不允许交易、抵押。   福州市有关部门要求,建设部门要将规划部门批准方案中的配套用房在售楼现场公布,房屋登记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时,应剔除配套用房。配套用房一经公示不得更改,也不得抵押、销售。   另外,通知同时规定,小区会所及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开发商,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簿上,应予以记载并颁发产权证,但不得抵押。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其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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