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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经适房申购标准 年收入须3.1万元以下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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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福州9月30日专电(记者沈汝发)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进行了调整,着重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要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2008年,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年收入在3.1万元以下(含3.1万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此前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标准是,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另外,在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也由“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调整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可分为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两种户型标准”。配售标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原先单一采取家庭人口数确定配售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家庭代型这一概念,即“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以上(含三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
新的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凡上市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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