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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解读劳动合同法条例 合法用工成本增加不大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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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钟维平向记者解读了《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钟维平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铁饭碗”“终身制”,这是一种误解。为了消除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条款都散见于《劳动合同法》,为消除社会误解,《实施条例》将其集中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
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将被终止劳动关系
针对部分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2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限制性性条款被删除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指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条规定在《实施条例》中被删除。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不大
据介绍,企业因贯彻《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非常有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按法律与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不频频替换员工,则该成本增加不多。 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对已规范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没有影响。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如不订合同、应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钟维平说:“所以,企业越合法用工,其劳动力成本越小。”
(福州日报记者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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