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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劳动力入闽就业可获4项就业援助补贴
1970-01-01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专门扶持灾区入闽劳动力的对口就业援助新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入闽就业的灾区劳动力可享受福建省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就业生活费补贴等就业援助补贴。目前,福建省已从地震灾区引入劳动力3000多人。   政策执行时间为3年,即地震发生后至2011年7月底。援助对象具体为: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以福建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及其所在的成都市灾区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的入闽就业人员(具体包括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2009年8月后,为福建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入闽就业人员。援助对象采取实名制认定,由接收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者花名册、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补贴标准具体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入闽就业援助对象,参照福建省援助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500元/人的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介绍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省级财政给予75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对福建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入闽就业的灾区援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00元/人,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转移到福建省就业的灾区劳动者还可从受灾地区获得一次性的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记者 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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