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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治理 机构不得搞经营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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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蓝云)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就业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几类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行为列为专项治理的重点,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治理,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起就业服务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重点治理四类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举办的招聘会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索取和收受财物的。
同时,针对职业中介机构,方案公布了13种需要重点治理的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职业中介机构没有在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没有公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职业中介不成功的,没有向求职者退回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和发布歧视性信息;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向求职者收取押金;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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