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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提意见55条 草案增改4条款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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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记者 洪玉英 实习生 林琪)企业应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条款被写入《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6月13日至25日,省人大向社会公布草案并征求意见,共收到55条意见。根据民众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省人大增改了四个条款。
不少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侵犯了妇女的权益,根据民众的意见,建议增加以下两个条款:“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关于离婚时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建议修改为:“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议增加一个条款:“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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