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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政府买单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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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笔者获悉福鼎市民政局受该市政府委托,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签订《福鼎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协议书》,保险期限一年,已于6月26日开始生效。该市56.6万市民全部纳入投保范围,保险期限一年,已于6月26日开始生效保费由该市财政统一支出。
为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应对重大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福鼎市率先在宁德市范围内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福鼎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凡属福鼎市户籍人口,发生雷击、暴风、暴雨、崖崩、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不含所有在校学生);见义勇为行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森林火灾;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地配合部队军事行动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失踪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每人10万元,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具体参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结付比例表。据了解,该市开展的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每个人的保险费按福鼎市2006年统计年鉴人口计算,人均投保1.5元,全市共计一次性缴交保险费84.9万元,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凡属福鼎市户籍人口的全部保足。保险公司承诺,当自然灾害发生人民群众受灾时,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及时支付保险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蔡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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