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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上奔驰 福建首次支持赔偿“车辆价值减损费”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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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被身后的一辆货车追尾后又撞上前面一部辆小车的尾部,受损严重,虽然奔驰车事后被修复了,但奔驰车主认为车辆因此发生贬值并起诉至法院,向肇事方索要车辆价值减损费等共27.7万元。日前,仓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判处肇事方赔偿车辆贬 值损失等14万余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支持“车辆价值减损费”的诉讼请求。
奔驰车被撞 索赔27万元
2007年9月30日16时,宁德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货车沿着沈海(闽)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因遇情采取刹车不及,车头碰撞前方由福州某盐业运销有限公司司机欧某驾驶的奔驰小轿车尾部后,又撞上了前方一辆由池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奔驰车后盖、后尾灯、后杆、后尾板、后中央扶手、备胎窝等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货车司机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责。
事故发生后,奔驰车维修及更换配件,共花费维修费用77130.64元。这辆奔驰车是车主2006年9月购置的,原车配置135.5万元。车主认为,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价值发生了极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价值减损费和维修费共计27.7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方沈某和沈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称,车辆维修费应按庭审查明的损失进行赔偿,事故车辆已经过维修且都已更换新的配件,原告诉请的车辆减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关于车辆减损费的赔偿主张。
法院支持“车辆价值减损费”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由于沈某是宁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故沈某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主张“事故车辆已经过维修且都已更换新的配件,原告诉请的车辆减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受损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也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因此,本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原告修复的车辆已经评估部门评估,贬值费明确是本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法院因此判处被告沈某和宁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车辆修复费、车辆贬值费、鉴定费计人民币144843元。
车主热议:车辆贬值该怎么赔?
“我今后开车上路,看见奔驰、宝马这样的高档轿车一定要小心,‘车辆价值减损费’太贵了,赔不起!”11日上午,家住鼓楼区鼓东小区的QQ车主林女士告诉记者。
福州某论坛的网友“爱车一族”认为,车辆发生车祸后,贬值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赔偿修车费用的同时,赔偿贬值损失对受害车主是种补偿,但贬值了多少需由权威部门进行认定,最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网友“阿莎”认为,一旦发生了奥拓撞奥迪,或是QQ撞奔驰的事故,贬值赔偿对于肇事方将是一笔天文数字,最好有相关的保险条款出台,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各保险公司于2003年初对保险条款均作出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规定。(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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