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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允许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廉租住房
2009-07-10

福建在线福州5月30日专电(记者来建强)福建省日前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明确,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制,将允许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廉租住房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买卖。

福建省规定,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严禁廉租住房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福建省要求,各地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居住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可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际、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在廉租住房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

从2009年起到2011年,福建省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市、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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