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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共服务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
2009-07-10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福建省气象条例》规定,公共服务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因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大。福建省是我国雷电灾害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为54天,多发年份可达113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该《条例》对雷电灾害的防御予以了细化。主要包括,明确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油(气)管道的站场、阀室等易燃易爆环境设施及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按相关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新修订的《福建省气象条例》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完) (记者来建强)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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