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社会各界对此法规草案有何意见建议,可于6月10日下午6时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此前已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由于此项法规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经研究确定,将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全文已在福建人大网站()上公布。各界关于此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可寄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联系电话:0591-87611859、87509122,传真:0591-87500017,邮编350001,通讯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文物如何定义?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到,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可以买卖吗?
针对公众关心的文物流通,草案中称,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等工作。经审核允许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销售、拍卖后30日内报备。此外,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陈列展示的文物,不得进行系统拍摄和提离陈列位置拍摄。
违规处理文物怎么罚?
该草案还对罚则作了说明。草案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别是: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未立即报告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异地迁建工程与落架拆卸未同步进行的;擅自对馆藏文物取样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的。
(福建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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