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14公斤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
无期徒刑!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梁丽,今年40岁,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上面描述了案件全过程。
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没人,就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时左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是一包包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信,到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首饰店询问。结果确实是黄金首饰。梁丽以为韩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下午4时,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6时左右,两个警察来到梁丽家,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某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急忙报警。
当晚,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律师: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已表示明天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梁丽案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一、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二、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三、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梁丽老公: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人
梁丽和丈夫刘建华都是开封人,刘在深圳已打工十几年,儿子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清洁工: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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