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很多人并不知晓,福建省现分别有全国重点级、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5处182个点、307处、3463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作为全国文物大省,文物保护管理立法更显重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日通过了《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这部法规属于修订的法规,但内容几乎是全新的。为了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新法规,共同保护好文物,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请专家解读法规的七大亮点。
亮点一:涉台文物保护立法全国首家
据统计,全国已普查登记的涉台文物总数为1354处,其中我省就有1076处,占80%左右。法规设专章保护涉台文物,此项立法为全国首家。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开展涉台文物调查、征集和保护工作,省文物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涉台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涉台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确定的保护措施。根据我省涉台文物总量较多,目前有一半以上的史迹、代表性建筑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的现状,法规规定对具有重要涉台文化价值的文物,应及时评估,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亮点二:苏区县将增加投入保护苏区文物
全国目前有中央苏区县34个,其中我省就有20个。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保护好苏区文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的苏区县普遍经济欠发达,大部分革命旧址系土木结构建筑,常年失修破损严重。而革命旧址和革命纪念建筑都不可再生,如不及时修缮,革命文物将越来越少。为此,法规规定要增加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落实保护措施。对于濒危的重要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应保障修缮维护经费。法规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物部门应建立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信息数据库。
亮点三:盗捞哄抢水下文物最高罚款50万元
作为历史上“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我省水下文物资源丰富。然而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沿海一带水下文物被盗捞和哄抢等情况频繁发生,部分水下文物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为此法规设专章保护水下文物,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下文物的保护责任,同时将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作了区分规定(详见本报7月31日《在水下文保单位内作业最高罚50万》)。保护水下文物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跟普通百姓也有关系。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水下文物遗址的,应立即停止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作业和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法规还规定鼓励群众有奖举报破坏水下文物的行为。
亮点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得随意撤销
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许可也具有创新性。法规规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撤销。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原核定公布的政府和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撤销。
亮点五:不可移动文物可迁移异地保护
因建设需要,有时不可移动文物必须迁移进行异地保护。法规对此情况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前落实迁建地址和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迁建保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登记、照相和摄像等工作。迁建工程应与不可移动文物的落架拆卸同步进行,并由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亮点六: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也是一个突破。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同级政府核定公布。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经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书送达建设单位。需考古发掘的,由省政府文物部门组织发掘,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工程应避开保护范围或另行选址。
亮点七:涉案文物移交有时限
鉴于文物的特性,法规对涉案文物移交作出时限规定,这在全国也具有首创性。法规规定,公检法及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扣押和追缴的文物,应自没收、扣押和追缴之日起5天内移交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收藏单位应作好文物保管并为相关部门取证提供方便。结案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对暂存文物依法分别处理。(记者 李白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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