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吸收了1996年条例实施10多年来的成功经
验和有效探索,对水下文物保护、涉台文物保护都作了专章规定,突出了我省文物保护地方立法的特色。
我省首次立法保护水下文物
福建是海洋大省,有曲折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优良的港湾,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水下文物资源丰富,沿海海域有许多不同历史时期的沉船以及水下文化遗迹。
据了解,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沿海一带水下文物被盗、哄抢、非法打捞等情况频繁发生,部分水下文物遗址遭到严重破坏,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有组织的“专业打捞”盗捞团伙。“水下文物保护是我省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色。”省文化厅厅长宋闽旺说。而新条例中《水下文物的保护》单列一章,这在全国各省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明确职责 消除保护盲区
在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我省全国人大代表高翔曾提出建议建议尽快制定水下文物保护法,建议政府协调文物局、公安、边防、海警联合成立类似于“打击非法盗捞水下文物活动领导小组”的组织,专门协调水下沉船保护和考古工作的开展等相关事宜。
高翔的这一建议,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根据条例,公安机关被明确赋予“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福建省文物局局长郑国珍说,海域上的水下文物分布广,地理位置比较偏僻,难以定点看守,文物主管部门条件不足,防范和打击盗捞一直以来主要依靠公安边防部门。“新规定明确了公安、文物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省人大代表陈震宙表示,水下文物保护存在一个难题,即根据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水下文物分为内水文物和海域文物,地方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只对内水文物行使保护管理职责,海域内的文物管理权在国家。这一规定在操作中造成对于我省海域文物遭到破坏时,边防或公安无法行使保护职责,耽误了保护文物的时间。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对毗邻海域文物保护作了规定:“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水下文物存在损坏或者灭失危险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这一规定明确了只要水下文物出现危险的时候,不论是在哪个地方政府都有保护的义务,从法理上解决了毗邻海域的水下文物保护问题。”郑国珍说。
违法行为最高罚50万
相较1996年的《条例》一千元到一万元或两千元到两万元的处罚,新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我们过去就曾遇到一些人一边破坏文物,一边数着钱给文物保护工作者”。郑国珍说,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罚款金额太低,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表示,对于被破坏的文物来说,有可能一件的价值就远远超过五十万。但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高额的罚金相信会对一些破坏文物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不同区域区别规定,兼顾保护与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下文物,福建各级地方政府今后将依法核定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
根据条例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则实行备案制度。
徐平介绍说,由于水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和面积比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大得多,如果禁止所有的生产作业活动,势必会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从水下文物保护来讲,也没有必要禁止所有的生产活动,但应当对作业方式、方案等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条例对危机水下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以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不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经事先备案,可以进行相关的生产作业活动。不管是水下文物保护单位还是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违法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条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相互关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说。
水下爆破钻探须进行备案
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施工、渔业生产需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部门书面备案。同时规定,文物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作业方案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修改作业方案的要求。
据介绍,这是我省水下文物保护,首次采用备案制度。这一制度是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形成的。
郑国珍向记者透露,没有备案制度之前,水下文物的保护存在不少的麻烦,其中一点就是政府相关部门不知道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域范围内有水下作业的发生。
他说,在立法调研时,调研组遇到有船只在海上采砂和疏浚航道,而在其作业区附近,就有一个水下文物保护区,但当地政府和文物对此事都不了解。等到当地政府得到通知时,水下作业早已在进行中了,造成了矛盾和不必要的损失。有了备案制度,就可以对水下作业进行监督指导,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同时,这一规定也对文物部门提出了要求,必须要及时对水下作业方案进行调查和反馈,只要七日内文物部门没有提出异议,作业就可以进行,既减少了行政审批繁杂手续,又达到了了解情况的目的。
涉台文物保护助力两岸交流平台构建
我省与台湾一衣带水,两岸人民交流、交往源远流长。涉台文物是见证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重要历史实物,也是联系海峡两岸同胞民族感情的重要纽带。据统计,全国已普查登记的涉台文物总数为1354处,我省有1076处,占80%左右。
做好涉台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将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骨肉深情,也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次明确涉台文物定义
《条例》将涉台文物定义为“反映大陆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和重要史迹”。
“明确涉台文物的定义,这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属首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说。郑国珍表示,对于涉台文物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以往的概念是只要有涉及到台湾的文物就是涉台文物,造成涉台文物的范围非常广泛,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利。《条例》给出了“反映大陆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关系”这样两个前提,具体明确了涉台文物,这是一个科学的规范,对今后的涉台文物保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鼓励台胞捐赠文物
根据该条例,我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提升博物馆、纪念馆两岸文化交流功能。同时,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
徐平介绍说,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作为涉台文物宣传展示基地和载体,在促进两岸文化交流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在涉台文物保护捐赠方面《条例》先行先试,鼓励台胞捐赠涉台文物保护事业,或出资兴建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发展博物馆业。这也是希望通过鼓励,让台湾同胞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增强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
郑国珍介绍说,我省台胞历来有着热爱家乡的传统。多年来,省博物馆、闽台缘博物馆等先后接受过台胞的文物捐赠。鼓励台胞捐赠是法律服务社会的一种表现,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物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即以政府主导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相信条例的出台,将会对台胞文物捐赠行为产生很大的帮助。”
(郑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责编:王秀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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