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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
200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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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8月3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杨文)昨日,修订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获得通过。条例共分九章57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加强水下文物、涉台文物和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方面,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下文物遗址的调查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水下文物存在损坏或灭失危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保护工作并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上述活动,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挖掘作业的,需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公安机关对水下文物的保护责任也更加明确。要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除采取必要措施外,还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实施保护措施,并报告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条例对涉台文物的保护高度重视。最突出的一点是,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提升博物馆、纪念馆两岸文化交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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