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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立法明确林权抵押范围 生态公益林或可抵押
2009-08-06

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草案)》,有望通过立法来明确可进行林权抵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生态公益林能否抵押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放活经营权的精神,公益林在不破坏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旅游业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次提请审议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草案)》明确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林地使用权。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类型,包括:生态公益林;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查论证之后形成的初步审查意见认为,虽然生态公益林能否抵押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央放活林业经营权的精神,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旅游业等;国家林业局也认为,只要银行认可,可以放开生态公益林抵押;且有些省份已开展公益林林下种养权的抵押。因此建议将生态公益林从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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