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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未经报备在水下文保区内作业 最高罚50万
2009-08-06

水下文物保护是福建省文物保护工作的特色。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三审稿,强化了水下文物保护,并加重了处罚力度。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内作业或未经报备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能被处罚款50万元并吊销资质证书。

三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做好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对存在损坏或灭失危险的水下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保护并立即向省文物部门报告。三审稿还吸纳公众意见,增加规定,发现有破坏水下文物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物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举报属实将获奖励。

将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进行区分,凸显人性化,避免因保护水下文物而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这是三审稿的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在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挖掘等作业的,应在作业前10天内向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书面备案。

涉台文物保护和苏区文物保护也是三审稿修订的重点,这些内容在全国极具特色。涉台文物保护方面,三审稿新增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鼓励台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投资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苏区文物保护方面,三审稿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应增加经费投入做好苏区文物保护,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作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保持和展示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记者 李白蕾 实习生 刘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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