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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8月1日正式施行
2009-08-06

8月1日起,以省政府令形式出台的《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规行为处罚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违反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

此外,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记者 杨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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