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据新华社电 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后在异地取款[QuKuan]盗走存款[CunKuan]7.7万元,案件至今未破,储户陈先生[XianSheng]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对储户存款[CunKuan]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陈先生[XianSheng]在福州一家商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了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款[CunKuan]存折和个人信用卡,至2008年9月5日,陈先生[XianSheng]的该账户余额人民币7.73万元。 2008年9月6日至9日间,陈先生[XianSheng]的这个账户存款[CunKuan]被人在异地ATM机上用取款[QuKuan]卡取现和转出人民币7.7万元。陈先生[XianSheng]发现存款[CunKuan]被盗取后,于2008年9月24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报案,福清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但案件至今未破。 陈先生[XianSheng]的存折和信用卡未曾丢失,根据福清市公安局提供的银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在ATM机上操作的取款[QuKuan]者另有其人,取款[QuKuan]人操作所用的卡与陈先生[XianSheng]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显差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反映的取款[QuKuan]和转款过程,操作人所持卡外形特征与陈先生[XianSheng]所持的银行卡有明显差异,可以推定操作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取款[QuKuan]和转款,而ATM机未能识别。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CunKuan]进行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CunKuan]合同的最主要义务,其提供银行卡存取款[QuKuan]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应当对因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应当向陈先生[XianSheng]支付存款[CunKuan]7.7万元及利息。 (编辑:SN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