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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专学子自缢 母亲告状8年
2009-07-14
  1997年4月10日上午,兰州工专九五级机电班上机械原理课时,授课老师发现有部分学生缺课,故让班长将缺课学生叫到教室,学生到齐后再上课。方文等人陆续赶到教室后,老师让他与另一缺课学生站在窗边吹风清醒。课间,方文没经老师同意便离开了教室。为此,老师非常生气,向全班学生宣布,以后方文来上课他就不讲课,并让同学将此话转告方文。孰料,当天下午4时许,学生们发现方文竟然在宿舍自缢身亡。方文给父母、弟妹留遗书一封称:“太抱歉了,我知道的太晚了,给你们带来了那么多麻烦,我真的死了比活着好得多,活着干吗受那么多罪,谢谢你们的养育之恩,谢谢帮助过我的人,希望你们生活得愉快。”风华正茂的学子方文,殁年21岁。   一审:学校被判赔1.2万   得知儿子故去的噩耗后,方文的母亲多次找到学校协商赔偿事宜,该校除承担了部分丧葬费5000元及经济补助880元外拒绝再赔偿。2001年12月,方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工专赔偿损失。七里河区法院判决认为,方母无法证明孩子的死与教师和学校的管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其诉请。方母上诉后,兰州中院审理认定,学校在施教过程中确有违规行为,且原审裁定引用法律不当,故裁定发回重审。2003年初,七里河区法院重审认为,该案中,虽然方母无证据证明孩子的死亡与校方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学校也无证据证实方文的自杀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法院根据有关证据推定,方文之死系一果多因,校方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兰州工专向方母支付1.2万余元赔偿款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方母服判,但兰州工专提出上诉。2004年4月,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方文就读期间,因不按时上课受到授课教师的批评教育,是教师职责所在。但老师在教育过程中采取的施教方法也有欠缺之处。而学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方文的自杀是其家庭原因所致,方母也不能出示直接证据证实是老师的全部过错所致。且方文的自杀是在老师施教之后发生,故原审以一果多因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收到这份终审判决书后,本已服判的方母对判决书中,将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的施教行为说成是“方法欠缺”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定性错误,自己分明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实,孩子的死就是老师违法行为所致。方母认为校方应对孩子的自杀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她向省高院申诉,提出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1.38万元的赔偿请求。2008年9月,高院函令兰州中院再审此案。   今年6月10日,兰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为,教师履行职责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简单粗暴。方文自杀时已成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其遗书显示的内容,虽不能直接断定方文的自杀行为与老师的体罚行为有关,但其母亲提交的方文同学的证词说明:“在告知老师对方文讲的话语后,方文说无颜面活在世上,不如死了算了”,可见,兰州工专在施教过程中因教师批评教育时的体罚行为及过激言辞侵害了方文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和心理受到极大的压力,当天即自杀身亡。因此,兰州工专的行为是导致方文自杀的诱因之一。作为教育机构,授业育人,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并应注意到其施教行为失范与学生心理变化导致极端的可能,故其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也存在过失,兰州工专对方文的自杀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对被扶养人方母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兰州中院审监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令兰州工专赔偿方母损失56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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