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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不再为保险发愁 |
2009-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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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5年来,我省参保人数已从2003年年底的7.9万人增加到2008年年底的109万人,截至2003年底前,“老工伤”共计5万余人。为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力争在2010年前,基本解决企业 “老工伤”问题,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据介绍,我省计划在明年年底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鉴定了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人员;当时未按政策规定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现仍由企业按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人员。
“老工伤”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本享受和“新工伤”职工一样的待遇,即凡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均纳入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或康复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凡属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统筹外项目不在纳入范围,由企业按原渠道继续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企业拖欠的各项待遇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达不到全省企业职工(人员)伤残待遇调整方案中规定的伤残待遇最低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保障线标准执行,2009年我省伤残待遇最低保障标准为660元。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全省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待遇将统一予以调整。
另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直接将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各项伤残待遇一次性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由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或提高缴费费率等方式纳入。破产企业则将用于支付“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的预留资金一次性全部划入工伤保险基金后,可将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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