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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召开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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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 4月16日,记者从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传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黄康生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团体要认真组织好《条例修正案》学习和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的同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修正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的工作网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及团体的协作,强化对法律援助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鼓励法律援助工作者主动承担任务、提高援助质量。
傅传耀介绍了条例修正的过程及重点内容。他说,修改后的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在法律援助对象上取消了限制性规定。三是明确了经济困难标准,即“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四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结合和谐社会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家庭暴力、劳动权益、假劣农资及环境污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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