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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划局两名原副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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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划局两名原副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一个判13年 一个判7年
张仕武受贿250多万元;姚继韵受贿90.1万元
本报海口7月17日讯(记者纪燕玲实习生金菊通讯员宋研李颖灿)今天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口市规划局两名受贿的原副局长张仕武、姚继韵当庭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7年。
当庭宣判后,两人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受贿250多万元
张仕武一审被判13年
今天下午,海口中院依法对原海南省海口市规划局副局长张仕武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仕武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仕武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海口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张仕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海口市规划局规划设计管理科副科长、科长、海口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计人民币255.538万元、美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张仕武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主动退回77.5万元赃款及114万元赃款被追回,法院对被告人张仕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受贿90.1万元
姚继韵一审被判7年
同时,海口中院依法对原海口市规划局副局长姚继韵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继韵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姚继韵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扣押的款项冲抵没收财产,多出部分退还被告人。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继韵利用担任海口市规划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认为,姚继韵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还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又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和已通过亲属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姚继韵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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