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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西线、海文高速将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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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省交警总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该规定于今日起在全省实施。与此同时,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原规定同时废止。记者了解到,省交警总队在此新规中明确了9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减免处罚的情形。
《规定》明确了今后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使用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必须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启用。启用前10个工作日发出公告。不符合执法主体及有关程序规定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无效。
记者王彩虹通讯员周平虎刘小平/文记者李志良/图
移动测速200米前放置提示标志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一般不在限速低于每小时50公里(含)的路段安装固定测速设备或进行移动测速执法。《规定》明确:不得在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路段上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测速。固定测速点前方500至1000米处应设置测速提示牌。全程监控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等提示牌。
移动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时,见到第一个限速标志起开始,直至下一限速标志出现之前才解除。移动测速时,应在设备前方200至300米之间放置测速提示标志。且移动测速设备必须由正式民警操作。
西线、海文将全程监控统一管理
目前,海南省东线高速路已经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由交警总队管理。今后海南省高速公路固定交通监控系统应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统筹建设,各地不得自行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固定测速交通监控设备。由此,海文高速西线高速将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在监控设备尚未建立完善之前,仍由各市县交警大队进行监控。但未经总队批准,各市县交警大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进行移动测速。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与此同时,同一条高速公路同一方向连续行驶,超速违法行为3次以下的,按实际次数处罚;超速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取交通违法情节最严重的3次进行处罚。
违法信息未按时限录入及通知车主无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采集到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审核。之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交通违法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已接受处理的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保存2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并发出处理通知的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应不予罚款处罚。
九种交通违法行为
可以减免处罚
记者了解到,此次《规定》明确了9种可以减免处罚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主动申请,提供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消除违法记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违法记录信息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特殊使用车辆执行公务或特殊情况予以减免处罚等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总队将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依法检定情况,对未依法检定、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发出处理通知的,未按程序申报备案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随意变更处罚标准的,将给予通报。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督促责任单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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