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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
200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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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治超“百日行动”电视电话动员大会精神,加强治超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1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驶在我省区域内的货物运输车辆要自觉规范装载行为,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有关规定进行装载: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重量。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擅自改装或拼装货运车辆要在2009年8月20日前自行恢复车辆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执法部门现场查获一律就近强制拆除,费用自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货运车辆入户和年审时要严格把关,从车辆户籍上严控擅自改装、拼装车辆。
三、所有货运场、站要主动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相关情况,严格执行货物装载规定,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货运场、站。
四、地方和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对于100吨以上假冒军车运输非军事装备的货运车辆,一律扣车,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我省治超工作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具体措施,每月定期将治超工作情况报送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治超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职能,每月定期向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电话:66784117、66738609;传真:66733597。
特此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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