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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行一年期试营业制度 7大政策带动就业 |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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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七大创业政策带动就业 失业人员创业营业税起征点由3000元调到5000元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记者刘艳通讯员汪伟平)南国都市报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改善创业环境,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省结合实际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七大创业政策涉及到税收、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创业政策主要包含7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为鼓励创业,《意见》提出,对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由3000元调高到5000元。
二是实行试营业制度。为帮助创业人员节省创业成本,在一定时限内实行试营业制度。《意见》提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许可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三是集中利用失业保险金帮助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发挥失业保险金推动创业的作用,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对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发放方式由按月核发失业保险金调整为一次性核发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四是对创业人员实施更优惠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通过实施二次担保贷款的政策鼓励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时偿还第一次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可享受二次担保贷款支持。借款人偿还完二次担保贷款后,方可享受贴息。二是扩大反担保人员范围,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员可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月平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
五是发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促进创业的作用。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当地人事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或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是放宽出资限额。《意见》提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
七是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稳定率等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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