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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考公务员可加分 |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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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等行政费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最高可获200万元信贷支持●用3年组织11000名未就业毕业生带“薪”见习●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将获得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
本报海口6月3日讯(记者刘艳通讯员汪伟平)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通知,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将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对于企业来说,招用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优惠政策1
参加专项毕业生
到基层就业享多项优惠
通知要求,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的实施。对参加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并参加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到五指山、白沙、琼中等少数民族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在市县本级单位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在乡镇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2档(级)。到其他市县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级别(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
另外,对中央部属和省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且在乡镇以下基层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达3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分别由中央或省财政代为偿还。
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1年以上(含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工作所在市、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考试,其笔试综合成绩可适当加分。参加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我省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本科。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优惠政策2
中小企业招毕业生
合条件享社保补贴信贷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占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信贷支持和50%的贷款贴息。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优惠政策3
自主创业
3年内免收3类费用
通知规定,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此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两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优惠政策4
带“薪”见习
3年组织11000名毕业生
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积极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从2009年起,我省用3年时间组织11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见习单位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认真做好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和高校毕业生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不低于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优惠政策5
家庭困难毕业生
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
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高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清理就业障碍限制完善失业登记制度
《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口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口限制,公安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县要纳入当地失业扶持政策范围,享受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登记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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