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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检察机关查办三起涉农职务犯罪案 |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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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贪污征地款被批捕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2008年8月,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一庙上村村民小组向海口市美兰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提出海甸二东路一块土地归其所有,申请补偿。之后,该村民小组组长陈某等人利用担任村民小组干部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征地手续简便易行的情况下,以该块土地权属不清为由委托他人办理征地手续,并以支付被委托人报酬的名义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40万元。
美兰区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该案,挽回经济损失20.7万元,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澄迈县福山镇:
站长贪污能繁母猪补贴款被抓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澄迈县福山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莫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上报、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等手段,贪污能繁母猪专项补贴款共计11200元。在该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莫某陆续将赃款全部退还。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乐东九所镇:
村民组长贪污粮食补贴被查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乐东九所镇中灶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蔡某,在2007年11月发放粮食直补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农户名单的手段套取直补资金8026.43元,将其中的7729.65元占为己有。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村官以公务人员论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贪污受贿罪)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美兰区海甸岛一庙上村村民小组组长陈某,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中,以及乐东九所镇中灶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蔡某,在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工作中,均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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