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颜昭雄报道 丈夫刘海离世已过半年,其妻子邓女士还在为其身后事奔波:虽然刘海可证实为“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死亡[SiWang]”,但因抢救时间过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非工伤[GongShang],无法获得工伤[GongShang]赔偿。 此前,邓女士曾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认定,但败诉。昨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法院以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由,休庭择日再开庭。 上班时突发疾病随后死亡[SiWang] 刘海是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就职近9年。2010年8月4日中午,他吃完午饭后返回车间继续工作。工资条显示,此前3个月,其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XiaoShi]、82.5小时[XiaoShi]、128小时[XiaoShi]。邓女士说,丈夫生前曾表示,因为赶项目,近期加班很累。 刘海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抢救35小时[XiaoShi]后,刘海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8月7日17时50分,刘海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SiWang]。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海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随后死亡[SiWang]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在法庭上证实。 抢救77小时[XiaoShi]成工伤[GongShang]认定障碍 2010年8月20日,针对刘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GongShang]。但邓女士并不认可。邓女士随后在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 邓女士在昨日二审法庭上说,刘海生前一段时间长期加班,而且,他在抢救35小时[XiaoShi]后就出现了呼吸停止症状,法律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SiWang]或者在48小时[XiaoShi]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SiWang]的”可认定为工伤[GongShang],从人性化执法上看,应按工伤[GongShang]获得赔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则解释,刘海“套不上工伤[GongShang]认定的条款”。他说,呼吸停止并非认定死亡[SiWang]标准,在呼吸停止的35小时[XiaoShi]后,医院仍在积极抢救中直至其心脏停止跳动。“刘海不符合48小时[XiaoShi]抢救无效的条文。”上述人员说。 法官宣布择日再开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最新的《广东省工伤[GongShang]保险条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按照“48小时[XiaoShi]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SiWang]的”在条例中是“视同工伤[GongShang]”,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GongShang]已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 他说,首先应区分工伤[GongShang]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GongShang]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SiWang]。他继续指出,因为在工作中的突然死亡[SiWang],诱发因素很多,所以条例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GongShang],考虑到另外一些情况,如“过劳死”,而世界卫生组织对“过劳死”有24小时[XiaoShi]后死亡[SiWang]的限定,所以条例又补充了“48小时[XiaoShi]抢救无效死亡[SiWang]的”也可视同工伤[GongShang]。“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他说。 昨日下午,审判员表示,法院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理,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邓女士随后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人员进行交流,她再三表示,希望“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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