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市民姜菱苇在卖房子时,询问房产中介经纪人该房产是否有税费,在得到否定回答后,他与中介签订了售房协议,结果在交易时发现该房产有个人所得税。记者近日在哈市多家二手房中介走访时发现,一些中介与市民签订的协议都对自身有利,出现问题一律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卖房前中介承诺没税费
姜菱苇向记者介绍,今年1月份,他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售出。姜菱苇知道房产在办理过户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于是他向房产中介经纪人询问了有关个人所得税交纳的问题。
房产中介经纪人询问姜菱苇名下是不是只有这一套房产?姜菱苇明确回答只有一套。同时,姜菱苇告诉经纪人自己的房子购买年限只有四年,没有达到五年的规定期限。经纪人告诉他:“只有一套房产就行,满不满五年没关系。”姜菱苇对这种说法很怀疑,不断询问经纪人,但对方始终这样回答。
经纪人催促下签协议
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姜菱苇发现了问题。经纪人明明说只要“保证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是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可是协议中却写着这样一条:甲方保证只有一套房产,如产生个税由甲方负责。姜菱苇请经纪人为他解释条款的具体意思,经纪人还是重复问那句话:“你的名下是不是只有这一套房子啊?”姜菱苇说是。经纪人说:“那肯定不会有个税的。”姜菱苇又问:“那为什么要加上后面这句话呢?”经纪人说:“你保证只有一套房子,就不会有个税的问题。”姜菱苇觉得很迷惑,但他还是在经纪人的催促下签了这份协议。
过户时冒出2650元个税
今年3月,姜菱苇售出的房子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他接到通知需要交纳2650元的个人所得税,原因是自己1月份交易的房产未达到五年的规定期限。姜菱苇气愤地找到中介公司,他认为作为卖方他将自己的房产信息如实地告诉中介公司,并且详细询问了税费情况,在得到经纪人十分肯定的回答后他才签了协议,这2650元理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中介公司接到投诉后,详细调查了事情的经过。最后双方协商结果是:由于经纪人不负责任的许诺和合同条款模棱两可的表述,姜菱苇在卖房中发生的2650元个人所得税由该中介公司承担。
律师:中介签的是霸王条款
就此合同纠纷,记者采访了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兆明。阎律师认为该中介合同中的“甲方保证只有一套房产,如产生个税由甲方负责”属于明显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老百姓所理解的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法律原则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要合理公正,不得将条款强加给对方,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格式条款内容已经确定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人即中介公司要履行两项义务,一是提示义务。即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合同当中限制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且提示的方式应达到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二是说明义务。即如果委托人有要求,提供、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说明免责和限责条款的含义。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两项义务,没有提示或拒绝说明,这个条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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