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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坍塌事件责任人受审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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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长沙五月九日电 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坍塌事件中的责任人、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正科级干部、原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吴志华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五月八日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正在建设的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造成六十四人死亡、二十二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逾三千九百万,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十二月二十五日,湖南凤凰大桥垮塌事故处理结果对外公布,负有直接责任的二十四人移送司法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三十二人受纪律处分;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因该事故等问题被湖南省纪委立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志华在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正科级干部、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期间,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超越职权,导致凤凰堤溪沱江大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降低了主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志华在担任凤大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期间,非法收受与其有被监督关系的凤大公路各标段项目部及监理处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副院长田林峰担任审判长,庭审进行了一天。控辩双方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案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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