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获生活补助 |
1970-01-01 |
|
中新湖南网7月27日电 据长沙晚报报道,从今年8月1日起,湖南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这是记者昨日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的消息。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相关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按一至十级不同的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不同的残疾性质,每人每年可领取1800元到18900元不等的残疾抚恤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依次上调到6000元、5400元、5100元,农村依次为3600元、3420元、3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到每人每年1368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08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5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2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92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发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如为孤老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发15元。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一样同步上调,标准相同。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此次对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在湖南尚属首次。(周和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