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谐劳动关系 湘将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
1970-01-01 |
|
湖南日报4月21日讯 今天,记者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将全面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到2008年末,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职工达5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实现113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就我省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向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通知。通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与员工方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总额(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的工资另行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据介绍,为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在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或续订工资集体合同。
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度财务决算前,将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总额情况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分别记入相应的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
|
|
|
|
|